南投縣永和國民小學102學年度第ㄧ學期英語朗讀比賽實施計畫

南投縣永和國民小學102學年度第ㄧ學期英語朗讀比賽實施計畫 壹、目的: 1、加強學生英語口語表達能力。 2、遴選優秀學生參加校外語文競賽,為校爭取榮譽。 貳、主辦單位:教導處。 參、競賽項目、日期、地點及對象: 競賽項目 競賽日期 時間 競賽地點 參加對象 英語朗讀 102年11月12日 8:30~9:30 圖書室 三~六年級 肆、競賽規則內容說明: 1. 時限:每人限時3分鐘。時間一到,應立即結束朗讀。 2. 題目:各年級英文課本課文,當場抽題。 3. 評判標準: (1) 語音(發音、語調、流暢、音量):占百分之八十。 (2) 儀態(表情、台風):占百分之十。 (3) 創意(手勢、道具、變音模仿):占百分之十。 伍、評審:聘請校內具專長的老師擔任評審。 陸、獎勵:各年級取優勝前三名,頒發獎狀及獎品。 柒、本要點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轉摘cheer文章

被職場上的討厭鬼刺傷了……
面對討厭、難搞的人,一般人或許直接反應就是:不理他就好了。但如果是你的上司、工作上需要合作的夥伴或客戶,你根本沒有不理他的權利。不管你跟對方是個性不合,或對方因為自己的工作或生活壓力,將情緒轉嫁於你,如果只是消極的迴避,在工作或情緒上,可能都會累積負面能量,最終造成傷害。

面對各種「討厭」的人事物,我的主張是:不如從自己出發,讓自己身心處於健康和強壯的狀態。如此一來,不但較不易被人激怒,也有更多的包容力,去和各種多元的人學習溝通;在管理上,也才能形成一個「合而不同」的強大團隊。

這種健康的自我狀態要怎麼培養?首先,要學習去認識自己的情緒:什麼時候你覺得自己狀況很好,可以處理任何挫折?什麼時候卻覺得只要再一根稻草就要崩潰了?這就是心理狀態的差異。記住有哪些外在條件可以幫助你維持好的心理狀態,平衡的飲食、適當的運動、充足的睡眠,都是自我療癒的特效藥。
設定目標,才能正面解釋和復原

另外,你怎麼去認知、解釋一件事,也會深深影響你的情緒和心理狀態。近年來風行的「正向心理學」,前提亦是要能瞭解自己的起心動念,再去做正向轉換。

例如,有人喜歡倚老賣老,覺得我比你多長幾歲,難道不能教你嗎?如果你的想法是:這個人真的討厭死了!又沒有我做得強!情緒就非常負面。可以換個角度想:他就是比較沒有能力好好表達,事實上,他是希望把事情做好,以長輩的方式來提醒;如果自己不是可造之才,他才懶得講呢……。

若你賦予事情正面的意義,感受也會正面,比較能處理挫折、從中復原,進而提高效率。學者亦認為,不論在認知智能、行動、生理以及社交的拓展上,人在正面情緒狀態時,最具有開創性和生產力。

當然,要轉換成正面的觀點,需要心智的鍛鍊。如果心裡有清楚的目標,明白工作的目的、意義是什麼,例如是為了自己的成長和學習、是對事不對人在做事,便不易被過程中的小曲折所幹擾,甚至能學習以「欣賞差異性」的角度來看待「討厭」的人事物。

我相信,每份工作都能找到正面的利基,你可以回頭想想工作本身的意義,以及對你個人的成長和幫助何在。
聽建議、寫日記,鞏固「基本盤」

尋求他人的支持也很重要。你可以請信賴的同事給予建議,該怎麼與他共事才能完成目標。這種職場上的友誼,更有助於提高工作滿足感,讓自己強壯。

但我不鼓勵一碰到討厭的人事物,就跑去跟同事一起吐槽。這樣除了發洩,對心態沒有太大助益。除了尋求支持打氣,更重要的是把朋友當成鏡子、mentor(教練),聽取多元的意見,學習其他人如何看待處理,進而看清、調整自己。

如果再怎麼轉換、處理,還是受了傷,還有幾個方法可以幫助你盡快脫離負面情緒:

1.寫日記,有抒發情緒、釐清思緒的作用,把狀況寫出來後,比較知道接下來要怎麼做。

2.下班或假日不要碰工作,去做休閒活動,讓自己完全脫離那種情境。

3.激勵自己,有人會去看勵志電影,有人去看海,給自己充電的空間,加上足夠的休息,對心理狀況的強韌度很有貢獻。

對討厭的工作亦然,要先跳離「很煩、不想做」的心態,正面地去分析它:把工作分解成一項項比較小、較容易達成的事項。這也是一種策略規劃的能力,心態上可以轉換成:「我如果可以做到,能力和價值就會更上一層樓!」

最後要提醒大家,雖然我們都知道「工作是為了生活」,但有時候,工作就是會無限膨脹,佔據了所有心力。必須時刻提醒自己,顧好心理「基本盤」,懂得照顧自己,即使外界有再多紛擾波折,才能將自己維持在最好的狀態。

主講︱鄭夙珍(銘傳大學諮商與工商心理學系系主任)
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教育心理學博士,曾任銘傳大學教育研究所所長、前程規劃處處長。專長領域包括心理測驗與統計、教育心理學、青少年心理學、正向心理學。

資訊大樓假日親子 電影

流感疫苗預防注射

本鄉衛生所預計於10月24日上午11:00陪同醫師一起到校施打
本校22人同意注射

資訊研習開始了

各位辛苦的同仁
本學期第一次校內資訊研習已經開始了
are you ready to study

身高體重測量

於9月17日全校身高、體重、視力檢測

節能減碳無悔措施全民行動方案

為推動「節能減碳無悔措施全民行動方案」請各校轉知同仁務必至「SOS拯救我們的天空」網站簽署,以提升本縣執行績效,請 查照。

南投縣國民中小學97年度環境教育考評實施計畫

南投縣國民中小學97年度環境教育考評實施計畫

一、依據:

1.南投縣97年度環境教育輔導小組工作重點。

2.教育部「加強學校環境教育三年實施計畫」

二、目的:

1.落實推動美化綠化,發揮學校為社區教化中心功能,營造美麗、健康的

生活環境。

2.充分利用校園環境作為教學的場域,推動戶外教學,讓學生體驗自然,

多向自然學習。學校老師自己規劃設計、發展且適用於該地特色或問題

的環教教材、課程與計畫。

3.促進學校空間規劃、建築及環境管理等符合環境保護及教育的要求,達

到省能源、省資源、乾淨寧適的目標。

4.使順應自然的方式融入學生的校園生活,參與改善環境的行動、校園的

成員要養成負責任的環保行為,如;綠色消費,省能源,省資源,避免

污染,並且與人及環境和諧相處。

三、指導單位:教育處

四、主辦單位:光華國民小學

五、訪視時程:97年9-10月

六、考評對象:

全縣各國民中小學一律參加。其中國中一組,國小二組。

國小第一組:南投市、名間鄉、水里鄉、竹山鎮、鹿谷鄉、信義鄉

國小第二組:草屯鎮、國姓鄉、中寮鄉、埔里鎮、魚池鄉、仁愛鄉、

集集鎮

七、訪視方式:

由本府教育處組成考評小組,分兩階段進行。

初評:全面採網頁線上評選,擇優再實地複評,成績不良者將訪視輔

導。

複評:初評每組擇優國小錄取各五分之ㄧ,成績不良者各二所。

中學全縣擇優十所,成績不良者一所參加複評。

複評採實地訪視。「簡報→資料審查→實地評鑑→座談」方式實

施。

實地訪視輔導:經複評成績不良者進行實地訪視輔導(全縣國小三所、

國中一所)

八、訪視項目:如附件

九、獎勵:

國小部分:全縣特優六所,優等六所,甲等六所

國中部份:全縣特優二所,優等二所,甲等二所

考評小組得視實際狀況增減之。

特優:校長及辦理是項工作有功人員共五人,各記功一次

優等:校長及辦理是項工作有功人員共五人,各嘉獎二次

甲等:校長及辦理是項工作有功人員共五人,各嘉獎一次

執行完竣後,本計劃之承辦學校有功人員四人及本府承辦業務人員

各敘嘉獎二次。

十、經費:

執行本計畫所須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統籌支應。如附件

十ㄧ、本計畫經縣長核定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上網簽署減碳宣言活動

為落實將減碳行動推廣遍及全縣,請加強宣導民眾上網簽署減碳宣言活動,請 查照惠辦。

動物保護教育扎根計畫中區種子教師研習

台北市立教育大學訂於97年6月29日,假台中教育大學環教所求真樓1樓演講廳舉辦「動物保護教育扎根計畫中區種子教師研習」活動,歡迎各校教師踴躍報名參加,請 查照。

97年度中小學教師環境教育及生態保育研習班活動

三、授課日期:
第一梯次:97年5月28日、6月4、11、18日(每週三)下午2-5時實施。
第二梯次:97年10月1、8、15、22日(每週三)下午2-5時實施。
四、授課地點:
二水台灣獼猴生態教育館
五、辦理方式:
1、邀請專家學者專題演講生態保育之知識與重要性。
2、採電話預約辦理,每梯次40名額滿為止。
3、教材由本館提供,免收任何費用。
4、授課3小時,由本館報請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製作終身學習認證單,供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認證核章。
六、主要目的:
宣導本教育館在林業及資源保育之重要性,及在中部地區推廣環境教育之功能,並配合地方人文、歷史、各項產業發展,提供遊客戶外休閒遊憩活動,以達成保育宣導效果。
八、預期效益:
本館以生物多樣性及環境教育為題材,邀請生態保育前輩演講,配合台灣全島與本地人文、歷史、地理景觀等相關產業介紹,加強宣導生態保育之重要性,相信藉由此次活動,一定能將保育工作深耕校園。

97年度中、小學教師環境教育及生態保育研習班活動課程表
第一梯次
97年5月28日
台灣森林野鳥與保育
楊秋霖前林務局育樂組組長
14:00-17:00
6月4日
彰化縣常見蜻蜓入門
彭國棟前特有生物保育中心副主任
14:00-17:00
6月11日
彰化縣常見蛙類入門
彭國棟前特有生物保育中心副主任
14:00-17:00
6月18日
認識校園常見植物
彭國棟前特有生物保育中心副主任
14:00-17:00

第二梯次
97年10月1日
台灣的生態旅遊
楊秋霖前林務局育樂組組長
14:00-17:00
10月7日
台灣自然保護區系統
楊秋霖前林務局育樂組組長
14:00-17:00
10月14日
台灣的變色葉植物
楊秋霖前林務局育樂組組長
14:00-17:00
10月21日
森林美學
楊秋霖前林務局育樂組組長
14:00-17:0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拯救我們的天空」系列活動

2008年地球日(4月22日)將屆,為表達對地球的關心,惠請響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拯救我們的天空」系列活動並轉知所屬,共同加入溫室氣體減量的行列,詳如說明,請 查照。
請參閱公告之公文

2008宜蘭綠色博覽會

特別規劃 六大主題館 :

1. 全球暖化館: 本館主要呈現南北極冰山的溶解、海平面上升以及森林漠化等現象,讓民眾親身感受到地球在溫室效應下可能會產生的危機,體驗冰河時期的地球,以及因為全球暖化而造成的氣候異變及各種危機,喚醒大家對於環保的重視。

2.. 綠色心生活館 : 反應能源短缺問題,以及因而產生的替代能源及各式環保妙招。用新能源的展示及遊戲互動的方式,讓大家瞭解節能及環保的重要性。

3. 樂活館: 樂活館主要傳達愛護自然環境,珍惜地球資源,持久的美還是源自健康的身心,Lohas 生活概念實在值得繁忙的都市人認真學習!

4. 戀上宜蘭館: 本館除了展示宜蘭縣政府新的行政團隊,對於打造全新宜蘭經驗目前的實際成果展示及未來發展願景介紹外,還有其他相關單位藉由展品、展示說明及互動遊戲等方式,介紹各區特色並提供本縣特色小吃試吃及遊戲獎品等,呈現宜蘭人的熱情及豐富的各類主題旅遊資訊提供給不同旅客多樣化的風格旅遊選擇,敬請各位一起用心品嚐和體驗『新宜蘭』、『心宜蘭』的經驗及驚艷吧!

5. 大氣科學館: 本館反應全球暖化造成之氣候變遷及相關的影響。

6. 心有所鼠館: 本館運用豐富的造型物,以及中國傳統金鼠年的延伸,利用多媒體互動教育、豐富的主題生態教學及可愛溫馴小動物體驗的方式,推廣民眾與生物共存,保育自然生態的概念,營造出育教娛樂的自然生態教學環境。

我們的願景是打造一個安全、健康、舒適、美麗而永續的生存環境,建構一個多元、和諧、繁榮、生機而活力的社會。今年宜蘭綠色博覽會以『歡樂 舞動 聰明綠生活』為主軸,讓民眾欣賞到不只是綠的美,更能領悟到綠的活,並植入與地球共生息概念,實現永續經營之功效

教導處

不錯的網頁請多利用:
1.國立教育廣播電台網址:http://www.ner.gov.tw/
2.教育電子報網頁(內有閩南語卡通哦):http://epaper.edu.tw/e9617_epaper/home.aspx
3.法務部調查局全民保防有獎徵答:http://www.mjip.gov.tw/
4.租稅過關遊戲: http://www.nttb.gov.tw/
5. 農業兒童網: http://kids.coa.gov.tw/
6.科博館: http://www.nmns.edu.tw/
7.教育廣播電--台灣閩南語我嘛會:http://www.ner.gov/index.php

教導處

3/27-28北中寮策略聯盟--數學科領域研習活動請準時參加
教導主任黃惠玉

南投縣永和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南投縣永和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律依據
永和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永和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列之各名詞定義如下:
一 教師:指本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 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三 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四條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 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五 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第三條
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
本校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第四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五條
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六條
比例原則
教師所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七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第八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 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 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 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 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 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 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教導處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第十條
對學生及監護權人之資訊公開與溝通
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應對學生及監護權人公開。
監護權人或學校家長會對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認為監護權人意見有理由時,應予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第十一條
個人或家庭資料保護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第三章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第十二條
對學生之輔導
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
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十三條
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未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得以書面申請學校教導處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第十四條
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者,學校與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 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二、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四、 危害校園安全。
五、 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十五條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本校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本校應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本校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第十六條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第十七條
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 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 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第十八條
教導處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十六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教導處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教導處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教導處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教導處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第十九條
監護權人及家長會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教導處依第十八條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教導處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第二十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教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與記載先前已實施之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第二十一條
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本校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開設高關懷課程。
教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參加高關懷課程之處置時,應依該校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始得為之。
本校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業務承辦處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小組成員得包括學校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會代表、導師等。執行小組應定期開會,每學期應召開二次以上會議,規畫、執行與考核相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如學習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務性課程、生涯輔導課程等),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節以下為原則。
高關懷課程之師資,依實際需要,經執行小組議決後,由校長聘請校內外開設相關課程或活動專長之人員擔任。
高關懷課程由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
第二十二條
搜查學生身體與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經受搜查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搜查女學生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教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第二十四條
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以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對公物之賠償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第二十六條
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措施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時,發現學生有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者,應將輔導與管教紀錄,連同書面申請書送學校教導處,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心理諮商,或依法定程序接受特殊教育或治療。
第二十七條
學生之追蹤輔導與長期輔導
教師、教導處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應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共同輔導。
學生須接受長期輔導時,學校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並協請社政、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二十八條
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應通報學校。學校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第二十九條
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本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 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本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本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學校向本縣(市)政府或教育部通報。
第三十條
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應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一一三專線),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第三十一條
學校通報相關單位處理監護權人問題
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監護權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經與其溝通無效時,本校應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第三十三條
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第三十四條
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三十五條
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三十六條
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紛爭處理及救濟
第三十七條
申訴之提起
本校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應錄音或作成紀錄。
本校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本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一項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生或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就學之年級及班級或服務單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學生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訴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之主要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四、經向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八條
申訴案件之處理
本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依本縣(市)訂定之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申訴評議之執行
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續執行,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學校或教師應斟酌情形,對申訴人施以致歉、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補救措施,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協助處理紛爭
經當事人請求或必要時,學校應協助教師處理紛爭。
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監護權人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學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提供所需之設施及用品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工作所需之設施(如諮商處所)、物品(如錄音機電話傳真)及文件表單(如輔導管教記錄表、家長通知書、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獎懲委員會裁決書、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學生申訴單),由本校行政單位統一提供之。
第四十二條
對特殊教育學生之輔導與管教
教師依特殊教育法對學生實施特殊教育時,其輔導管教應依個別教育計畫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之施行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訂時亦同。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違法處罰之類型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正向管教措施
例示
與學生溝通時,先以「同理心」技巧了解學生,也讓學生覺得被了解後,再給予指正、建議。
一、 「你的好朋友找你打電玩,你似乎很難拒絕;但是,如果繼續用太多時間玩電玩,你也知道會有很多問題發生。怎麼辦?讓老師和同學一起來幫助你。」
二、 「老師了解你受委屈、很生氣,所以你忍不住罵出三字經;但是,罵完三字經,對你自己、對別人有沒有好處?還是帶來更多麻煩?」
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清楚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的原因。而當他沒有或不再做出該行為時,要儘速且明確地對他沒有或不再做該行為加以稱讚。
一、 「上課時,在沒有舉手並被邀請發言時,請你不要講話。」
「因為如果你講話,老師講課的時間就不夠,老師也會分心,課就講不完或講不清楚,同學可能聽不懂。」
「想想看,如果你很想聽課,却有同學不斷講話,你會受到什麼影響?」
「以前你上課常隨便講話,但今天你沒有隨便講話,你很有禮貌(或很會替別人著想)。」
二、 「學校不再規定你的髮型,但請同學不要只注重做髮型、跟流行,而沒有考慮到花錢、功課、健康、團體形象,要考慮不要給自己或別人添加麻煩。」
「想想看,你要如何安排時間與金錢?要花多少金錢、多少時間在髮型上?」
「我們來討論金錢的價值、生命的價值,要把金錢、時間用在什麼事情上比較有意義呢?」
「你以前的頭髮很亂,看起來沒有精神,今天的髮型很清爽,看起來很有活力。」
除具體協助學生了解不能做某種不好行為及其原因外,也要具體引導學生去做出某種良好行為,並且具體說明原因或引導孩子去討論要做這種好行為的原因,並且,當他表現該行為時,明確地對他表現這種行為加以稱讚。
一、 「當你要講話時,請你注意場合與發言程序。」
「如果在老師講課時,每個同學都可以任意講話,你認為這樣好嗎?有什麼壞處?相反地,如果大家都能不隨便講話,則有什麼好處、壞處呢?」
「○○同學要講話時,會先舉手問老師,很有禮貌;○○同學,在老師一開始上課,就不再講話,會很認真地看著老師,讓老師很高興,很想好好教給你們最好的!」
二、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國家很重視禮節與服裝儀容,並且要求整齊,請同學剪好頭髮。」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要求短髮、整齊,如果我們不按照對方的要求,後果是什麼,我們要怎麼做比較好?是入境隨俗?或不再去交流?各有何優缺點?什麼樣的決定比較好?」
利用討論、影片故事或案例討論、角色演練及經驗分享,協助學生去了解不同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他人的正負向影響),因而認同行為能做或不能做及其理由,以協助孩子學會自我管理。
請同學在生活中觀察紀錄打人的事件與被打的人的反應及感受,老師帶著學生一起討論;也請同學分享被打的經驗,並討論打人的短期及長期的好處和壞處;師生一起看控制生氣的示範影片,學習如何控制生氣的步驟。
用詢問句啟發學生去思考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對他人的短期與長期好處與壞處),以增加學生對行為的自我控制能力;並給予學生抉擇權,用詢問句與稱讚來鼓勵學生做出理性的抉擇,以鼓勵學生的自主管理。
「你可以繼續每天打電玩打到半夜;但對你的身體、功課以及你和爸媽的關係有什麼壞處?如果你能節制與安排玩電玩的時間,對你有什麼好處?」
「玩電玩有什麼好處?這些好處是不是用其他的活動或做其他事情可以取代?」
「想想看,玩電玩一時的好處、壞處;更長遠的好處、壞處,你如何決定?老師可以協助你一起思考與規劃,作出對自己、對別人都較好的決定。但最重要的,你自己要想清楚,做好決定,並負責任;老師相信你,也期待你做出最有智慧的決定。」
注意孩子所做事情的多元面向,在對負向行為給予指正前,可先對正向行為給予稱讚,以促進師生正向關係,可增加學生對負向行為的改變動機。
一、 「關於你大聲叫罵同學、罵學校這件事,老師可以了解到你對同學、學校很關心,這是很好的,以後你還要繼續關心同學!但是,你的方法是不當的,可能會傷害別人,可能會使別人討厭你,也會違反校規,是不是可以改換別的方法來表達你的關心或你的生氣?」
二、 「關於你亂貼海報這件事,老師了解你想表達你的意見,這是很好的,你也很有創意;但是,你不依規定貼海報,可能會使校園凌亂,而且也違規了;是否可用別的方法來表達意見與創意而不違規?」
針對不對的行為或不好的行為加以糾正;但也要具體告訴學生是「某行為不好或不對」,不是「孩子整個人不好」。
「你生氣時容易出手打同學,對自己、對同學都不好;但老師並不認為你整個人都不好,老師了解你有時也會幫一些人的忙;希望你發揮會替別人著想、幫忙別人的優點,以後不再打人。」

南投縣永和國小推動校園零體罰防治工作計畫

南投縣永和國小推動校園零體罰防治工作計畫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1.教育部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辦理
2.南投縣政府96年10月8日府教學字第09601927970函辦理

貳、計畫緣由
一、體罰的不利影響
兒童權利宣言在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十四屆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大會為使兒童能夠有幸福的生活,並顧及個人與社會的福利,以及兒童能夠享受本宣言所列舉的權利與自由,公布兒童權利宣言。隨著人權思想的發展與對體罰不利學生身心發展的後果的了解,使各國政府開始立法禁止體罰;而我國也於95年12月27日明令禁止體罰。
雖然體罰可以收到暫時壓抑效果;但卻弊多於利,包括破壞師生關係、貶低兒童自尊與造成不安恐懼、形成負向情緒管理、以及鼓勵教育人員發洩自己的不滿,因而帶來往後更嚴重的虐待行為。因此,教育人員應學習了解學生各種偏差行為的成因,以及如何管理情緒,並採用其他正向管教方式,以杜絕體罰及其他違法與不當管教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二、相關法令
我國於92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教師法,其中第17條第1項第4款明定,教師應負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因此教師應善盡輔導與管教學生的責任,以輔導代替懲罰,並採取合於教育專業的管教方式。
為進一步保障學生權益,並杜絕體罰對學生性格發展之不良影響,我國於95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教育基本法,其中第8條第2項明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三、現況
據教育部96年3月進行之第8次國中學生校園生活問卷之抽樣調查結果指出,在95年1年間有44%的國中學生遭受體罰。因此,在禁止體罰入法後,如何協助教育人員增進專業與輔導知能,放棄體罰及其他違法或不當之管教方式,改採其他合理有效管教學生之方法,乃刻不容緩之要務。

参、計畫目標
一、透過專業成長教育,增加教育人員對體罰影響之認知與對學生偏差行為之類型、成因及合理有效處置措施之輔導知能,並加強教育人員班級經營及情緒管理之知能。
二、了解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現況,針對常使用違法或不當管教方式之教育人員,提供繼續教育與輔導,協助其採用正向管教方法。
三、要求學校在教育人員違法處罰學生之事件發生後,進行通報與處置,以預防體罰之再發生。

肆、計畫期程:96年8月1日至99年7月31日止。

伍、推動策略
本校研擬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推動三級預防工作,據以執行並定期檢討修正。本校執行初級預防、二級預防、三級預防工作,內容如下:

(一)初級預防:
目標
透過專業成長教育,增加教育人員對體罰影響之認知與對學生偏差行為之類型、成因及合理有效處置措施之知能,並加強教育人員班級經營及情緒管理之能力。
策略
發展多元專業輔導管教措施,提升教育人員心理衛生及輔導知能。
行動方案
(1)增加教育人員對體罰缺點與負面影響之認識,促使教育人員放棄體罰。
(2)強化教育人員輔導知能,鼓勵教師分享正向輔導管教策略,學習有效的行為改變技術,以及班級經營策略與技巧;並融入班級教學活動中。
(3)增進教育人員情緒管理知能,避免教師於盛怒情形下管教學生。
(4)利用週會或相關集會或週三下午研習進修,加強宣導正向管教政策,並透過親職教育活動與家長溝通,建立輔導管教之共識。
(5)協助教育人員處理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紛爭。
(6)參照相關法令及學生、家長等之意見,檢討修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校規,營造友善校園。
(7)協助各班修訂班規及生活公約。
(8)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本於健康、舒適與美觀原則,以溝通凝聚共識,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9)開設高關懷課程,協助處理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
(10)透過舉辦班親會或親職教育活動、新生訓練,對家長宣導正向管教之理念與作法。
(11)依「友善校園人權指標」建構校園人權環境,並進行自我檢核及檢討策進。
(12)訂定品德教育之核心價值與具體行為準則,並融入課程或相關活動。

(二)二級預防:
目標
確實了解各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現況,針對使用違法或不當管教方式之教育人員,提供繼續教育與輔導,協助其採取正向管教方法。
策略
建立支持網絡,透過團隊支援與輔導,早期介入與協助。
行動方案
(1)建立並宣導學生申訴專線或管道;每月統計申訴案件,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回報。
(2)提供研習與進修機會,建立關懷支持系統。
(3)結合校內相關心理諮商輔導資源,提供教育人員教學輔導之諮詢。
(4)建立「輔導義工制度」,積極推動退休精英、風華再現,輔導弱勢學生課業及人際關係。

(三)三級預防:
目標
要求學校在教育人員違法處罰學生之事件發生後,進行通報與處置,以預防體罰之再發生。
策略
建立教育人員嚴重違法處罰學生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業流程。
行動方案
(1)建立教育人員嚴重違法處罰學生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業流程。
(2)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進行通報。
(3)教師若違法處罰學生,應按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等懲處;如為重複且情節重大者,應依不適任教師「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積極辦理。
(4)必要時結合專業輔導人力及相關社政資源,協助輔導違法或不當管教之個案教師與學生。
(5)在事件發生後,加強教育人員對個案管教行為是否合理有效之討論,並密切觀察注意與處理其他教育人員與學生所受到的影響。


陸、預期成效
一、落實「零體罰」目標,建構友善學習環境。
二、轉化教師與家長管教心智模式,降低不當管教之頻率。
三、提昇認輔制度成效,消弭學生偏差行為。
四、做好「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通報事宜,按時確實呈報。
柒、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勻支。
捌、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准後實施,若有修正事宜,則另行修正。

南投縣中寮鄉永和國民小學推動品德教育實施計畫

南投縣中寮鄉永和國民小學推動品德教育實施計畫與調查表

南投縣中寮鄉永和國民小學推動品德教育實施計畫

南投縣中寮鄉永和國民小學推動品德教育實施計畫
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 依據
一、教育部:各校請透過通識教育與各種課程安排,實施品德教育
二、教育局:各級學校推動生活教育實施計劃,請各校依計畫內容積極規劃辦理。
三、校務會議-依據本校教育重點及特色實施:生活教育、生命教育、品德教育。

貳、目標
一、指導學生落實生活教育,增進適應現代社會之能力。
二、培養學生良好生活習慣,以奠定成為社會公民之基礎。
三、經由行為實踐及思考反省,發展學生理性思辨能力,建立合宜價值觀念。
四、建構良好生活教育環境,培養學生自動自發,樂於實踐的態度。

參、實施時程:自96年8月1日起至97年7月31日止。

肆、實施策略
一、成立推動小組,規劃方案推動與績效之評核。
二、提升教師教學知能,強化生活與品德教學。
三、建構優質情境,從生活中陶冶學生性情。
四、整合家庭及社區資源,擴大參與層面。
五、開發多元生活教育資源,推廣生活教育服務網絡。
六、建立諮詢輔導機制,提升執行績效。





伍、組織與執掌
工作組織 成員 職掌 備註
納入品德教育執行小組推動生活教育 校長(召集人)、各處室主任、組長、各學年教師、學生家長代表。 規劃並落實學校生活教育。


陸、實施內容:
策略要項 執 行 項 目 備註
一、成立推動小組,規劃方案推動與績效之評核 1.研訂推動生活教育實施計畫。
2.成立「生活教育執行小組」。
3.依據實施計畫推動生活教育並發展各校特色。
4.依本校特色、願景及學生身心發展,研訂「生活教育實施要點」及「生活教育自評檢核表」。
5.接受行政督導及諮詢輔導。
6.積極參與生活教育輔導網絡。



二、提升教師教學知能,強化生活與品德教學 1.利用週三教師進修定期辦理生活教育相關研習,提高教師專業知能。
2.實施生活教育應透過各種課程安排、人權教育、民主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兩性教育等各種活動之舉辦,社團活動及通識課程等多元方式進行。
3.提供獎勵措施,鼓勵每位教師積極指導並推動生活教育。
4.鼓勵教師積極參與「生活教育實務工作坊」線上經驗交流與議題討論。








三、整合家庭及社區資源,擴大參與層面 1.建立社區人士為校服務之人力資源庫。
2.鼓勵教師善用生活教育教材,並引導學生落實於生活當中。
3.加強學生校外教學之生活教育。



四、開發多元生活教育資源,推廣生活教育服務網絡 1.結合民間機構,開發生活教育教材,協助學生建立正確之生活教育觀念。
2.各校成立生活教育網站,定期充實更新網站內容並加強連結。




五、建立諮詢輔導機制,提升執行績效 1.「生活教育執行小組」定期召開檢討會,並研擬修正實施策略。
2.接受教育局諮詢輔導。


柒、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週次 學校宣導行事 班級行事
低年級 中年級 高年級
1 交通安全宣導 會排路隊上下學 過馬路注意事項
2 交通安全宣導 會排路隊上下學 過馬路注意事項
3 有禮貌 見到師長會道早安 見到師長能問好
4 有禮貌 見到師長會道早安 見到師長能問好
5 守秩序 上課舉手發言 集合動作迅速安靜
6 守秩序 上課舉手發言 集合動作迅速安靜
7 禮讓 玩遊戲不爭先恐後 用餐時讓師長先用
8 禮讓 玩遊戲不爭先恐後 用餐時讓師長先用
9 互助合作 會拿掃把掃地 分工收齊圖書
10 互助合作 會拿掃把掃地 分工收齊圖書
11 謙虛 會扭乾抹布 小故事分享
12 謙虛 會扭乾抹布 小故事分享
13 輕聲細語 衛生紙正確的使用方式 午休時小聲討論
14 輕聲細語 衛生紙正確的使用方式 午休時小聲討論
15 敬師愛友 背誦弟子規 海倫凱勒的故事
16 敬師愛友 背誦弟子規 海倫凱勒的故事
17 負責任 背誦弟子規 按時交作業
18 負責任 背誦弟子規 按時交作業
19 愛護動物 背誦弟子規 一千桶水
20 愛護動物 背誦弟子規 一千桶水
南投縣中寮鄉永和國小96學年度上學期品德教育實施期程計畫


週次 學校宣導行事 班級行事
低年級 中年級 高年級
1 交通安全宣導 會排路隊上下學 弟子規
2 交通安全宣導 會排路隊上下學 弟子規
3 有禮貌 見到師長會道早安 弟子規
4 有禮貌 見到師長會道早安 弟子規
5 愛乾淨 按時完成打掃工作 弟子規
6 愛乾淨 按時完成打掃工作 三字經
7 禮讓 上課舉手發言 三字經
8 禮讓 上課舉手發言 三字經
9 誠實 玩遊戲不爭先恐後 三字經
10 誠實 玩遊戲不爭先恐後 三字經
11 勇敢 上課前能靜坐淨心 弟子規
12 勇敢 上課前能靜坐淨心 弟子規
13 勇於發表 想好事、說好話、做好樣 弟子規
14 勇於發表 想好事、說好話、做好樣 弟子規
15 傾聽內在聲音 背誦三字經 弟子規
16 傾聽內在聲音 背誦三字經 三字經
17 珍惜資源 背誦三字經 三字經
18 珍惜資源 背誦三字經 三字經
19 善良 背誦三字經 三字經
20 善良 背誦三字經 三字經
南投縣中寮鄉永和國小96學年度下學期品德教育實施期程計畫

南投縣永和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南投縣中寮鄉永和國小: 南投縣永和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南投縣永和國小正向管教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南投縣中寮鄉永和國小: 南投縣永和國小正向管教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南投縣永和國小正向管教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南投縣永和國小正向管教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一、 依據

1. 依據96108府教學字第09601927970函訂定。

2. 我國於951227明令禁止體罰,教育部並於96622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訂定「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

3. 951227華總一義字第09500182701號令修正公布教育基本法第8 條及15,第8條第2項修正為「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第15條則修正為「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二、 目標

1. 配合「友善校園」辦理分階段輔導知能研習,增進教育人員對體罰影響之認 知與對學生偏差行為之類型、成因及合理有效處置措施之輔導知能,強化教師情緒管理及班級經營。

2.了解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現況,針對常使用違法或不當管教方式之教育人員,提供繼續教育與輔導,協助其採用正向管教方法。

3.要求學校在教育人員違法處罰學生之事件發生後,進行通報與處置,以預防體罰之再發生。

4.確實營造「友善校園」,陶冶師生互尊、互重,互助和諧的團隊氣氛與文化,培養自律自治、負責盡職的世界公民。

三、 執行

正向管教三級預防工作計畫如下:

(一) 初級預防

1. 目標:透過專業成長教育,增加教育人員對體罰影響之認知與對學生偏差行為之類型、成因及合理有效處置措施之知能,並加強教育人員班級經營及情緒管理之能力。

2. 策略:發展多元專業輔導管教措施,提升教育人員心理衛生及輔導知能。

3. 行動方案:

(1) 鼓勵教育人員對於體罰之後果與短中長期影響進行思辯,增加對體罰缺點與負面影響之認識,促使教育人員放棄體罰。

(2) 鼓勵教師分享正向輔導管教策略,學習有效的行為改變技術,以及班級經營策略與技巧,融入教學活動中。

(3) 強化教育人員對學生各種不聽話、反抗、反社會性行為以及兒童與青少年偏差行為之了解與處置等輔導知能,並且避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4) 透過教師成長團體及心理諮商,學習如何察覺與控制生氣或憤怒之情緒,避免教師於盛怒情形下管教學生。

(5) 利用週會或學校相關集會,加強宣導正向管教政策,並透過學校日或親職教育活動與家長溝通,建立輔導管教之共識。

(6) 協助教育人員處理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紛爭。

(7) 檢討修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校規,並參照相關法令及學生、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營造友善校園。

(8) 協助各班修訂班規。

(9) 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10) 辦理高關懷課程研習,協助處理校園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

(11) 透過舉辦家長日或親職教育活動,對家長宣導正向管教之理念與作法。

(12) 依「友善校園人權指標」建構校園人權環境,並進行自我檢核及檢討策進。

(13) 訂定品德教育之核心價值與具體行為準則,融入課程或相關活動。

(二) 二級預防

1. 目標:確實了解各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現況,針對使用違法或不當管教方式之教育人員,提供繼續教育與輔導,協助其採取正向管教方法。

2. 策略:建立教育人員高關懷群檔案,透過團隊支援與輔導,早期介入與協助。

3. 行動方案:

(1) 建立並宣導學生申訴專線;每月統計申訴案件,回報教育局。

(2) 針對部分輔導管教成效不彰教育人員,提供其研習與進修機會,並協同其他教育人員協助其改善輔導管教策略。結合校內相關心理諮商輔導資源,提供教育人員教學輔導之諮詢。

(3) 結合認輔制度,鼓勵學校教育人員、退休教師及社會志工認輔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

(三) 三級預防

1. 目標:要求學校在教育人員違法處罰學生之事件發生後,進行通報與處置,以預防體罰之再發生。

2. 策略:建立教育人員嚴重違法處罰學生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業流程。

3. 行動方案:

(1) 建立教育人員嚴重違法處罰學生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業流程。

(2) 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進行通報。

(3) 教師若違法處罰學生,應按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等懲處;如為重複且情節重大者,應依不適任教師「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積極辦理。

(4) 必要時結合專業輔導人力及相關社政資源,協助輔導違法或不當管教之個案教師與學生。

(5) 在事件發生後,加強教育人員對個案管教行為是否合理有效之討論,並密切觀察注意與處理其他教育人員與學生所受到的影響。

南投縣永和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南投縣永和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中華民國961019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律依據

永和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永和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列之各名詞定義如下:

一 教師:指本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三 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四條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 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五 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第三條

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

本校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第四條

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五條

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六條

比例原則

教師所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七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第八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 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 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 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 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 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 對學生受教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權。

八、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教導處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第十條

學生及監護權人之資訊公開與溝通

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應對學生及監護權人公開。

監護權人或學校家長會對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認為監護權人意見有理由時,應予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第十一條

個人或家庭資料保護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第三章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第十二條

對學生之輔導

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

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十三條

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未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得以書面申請學校教導處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第十四條

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者,學校與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 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二、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四、 危害校園安全。

五、 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十五條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本校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本校應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本校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第十六條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第十七條

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 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 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第十八條

教導處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十六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教導處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教導處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教導處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教導處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第十九條

監護權人及家長會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教導處依第十八條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教導處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第二十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教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與記載先前已實施之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第二十一條

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本校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開設高關懷課程

教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參加高關懷課程之處置時,應依該校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始得為之。

本校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業務承辦處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小組成員得包括學校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會代表、導師等。執行小組應定期開會,每學期應召開二次以上會議,規畫、執行與考核相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如學習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務性課程、生涯輔導課程等),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節以下為原則。

高關懷課程之師資,依實際需要,經執行小組議決後,由校長聘請校內外開設相關課程或活動專長之人員擔任。

高關懷課程由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

第二十二條

搜查學生身體與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經受搜查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搜查女學生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教導處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第二十四條

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以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對公物之賠償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第二十六條

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措施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時,發現學生有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者,應將輔導與管教紀錄,連同書面申請書送學校教導處,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心理諮商或依法定程序接受特殊教育或治療。

第二十七條

學生之追蹤輔導與長期輔導

教師、教導處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應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共同輔導。

學生須接受長期輔導時,學校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並協請社政、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二十八條

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應通報學校。學校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第二十九條

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本縣 ()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 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本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本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學校向本縣(市)政府或教育部通報。

第三十條

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應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一一三專線),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第三十一條

學校通報相關單位處理監護權人問題

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監護權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經與其溝通無效時,本校應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第三十三條

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第三十四條

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三十五條

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三十六條

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紛爭處理及救濟

第三十七條

申訴之提起

本校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應錄音或作成紀錄。

本校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本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一項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生或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就學之年級及班級或服務單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學生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訴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之主要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四、經向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八條

申訴案件之處理

本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依本縣(市)訂定之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申訴評議之執行

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續執行,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學校或教師應斟酌情形,對申訴人施以致歉、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補救措施,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協助處理紛爭

經當事人請求或必要時,學校應協助教師處理紛爭。

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監護權人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學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提供所需之設施及用品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工作所需之設施(如諮商處所)、物品(如錄音機電話傳真)及文件表單(如輔導管教記錄表、家長通知書、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獎懲委員會裁決書、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學生申訴單),由本校行政單位統一提供之。

第四十二條

對特殊教育學生輔導與管教

教師依特殊教育法對學生實施特殊教育時,其輔導管教應依個別教育計畫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之施行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訂時亦同。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違法處罰之類型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正向管教措施

例示

與學生溝通時,先以「同理心」技巧了解學生,也讓學生覺得被了解後,再給予指正、建議。

一、 「你的好朋友找你打電玩,你似乎很難拒絕;但是,如果繼續用太多時間玩電玩,你也知道會有很多問題發生。怎麼辦?讓老師和同學一起來幫助你。」

二、 「老師了解你受委屈、很生氣,所以你忍不住罵出三字經;但是,罵完三字經,對你自己、對別人有沒有好處?還是帶來更多麻煩?」

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清楚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的原因。而當他沒有或不再做出該行為時,要儘速且明確地對他沒有或不再做該行為加以稱讚。

一、 「上課時,在沒有舉手並被邀請發言時,請你不要講話。」

「因為如果你講話,老師講課的時間就不夠,老師也會分心,課就講不完或講不清楚,同學可能聽不懂。」

「想想看,如果你很想聽課,却有同學不斷講話,你會受到什麼影響?」

「以前你上課常隨便講話,但今天你沒有隨便講話,你很有禮貌(或很會替別人著想)。」

二、 「學校不再規定你的髮型,但請同學不要只注重做髮型、跟流行,而沒有考慮到花錢、功課、健康、團體形象,要考慮不要給自己或別人添加麻煩。」

「想想看,你要如何安排時間與金錢?要花多少金錢、多少時間在髮型上?」

「我們來討論金錢的價值、生命的價值,要把金錢、時間用在什麼事情上比較有意義呢?」

「你以前的頭髮很亂,看起來沒有精神,今天的髮型很清爽,看起來很有活力。」

除具體協助學生了解不能做某種不好行為及其原因外,也要具體引導學生去做出某種良好行為,並且具體說明原因或引導孩子去討論要做這種好行為的原因,並且,當他表現該行為時,明確地對他表現這種行為加以稱讚。

一、 「當你要講話時,請你注意場合與發言程序。」

「如果在老師講課時,每個同學都可以任意講話,你認為這樣好嗎?有什麼壞處?相反地,如果大家都能不隨便講話,則有什麼好處、壞處呢?」

「○○同學要講話時,會先舉手問老師,很有禮貌;○○同學,在老師一開始上課,就不再講話,會很認真地看著老師,讓老師很高興,很想好好教給你們最好的!」

二、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國家很重視禮節與服裝儀容,並且要求整齊,請同學剪好頭髮。」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要求短髮、整齊,如果我們不按照對方的要求,後果是什麼,我們要怎麼做比較好?是入境隨俗?或不再去交流?各有何優缺點?什麼樣的決定比較好?」

利用討論、影片故事或案例討論、角色演練及經驗分享,協助學生去了解不同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他人的正負向影響),因而認同行為能做或不能做及其理由,以協助孩子學會自我管理。

請同學在生活中觀察紀錄打人的事件與被打的人的反應及感受,老師帶著學生一起討論;也請同學分享被打的經驗,並討論打人的短期及長期的好處和壞處;師生一起看控制生氣的示範影片,學習如何控制生氣的步驟。

用詢問句啟發學生去思考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對他人的短期與長期好處與壞處),以增加學生對行為的自我控制能力;並給予學生抉擇權,用詢問句與稱讚來鼓勵學生做出理性的抉擇,以鼓勵學生的自主管理。

「你可以繼續每天打電玩打到半夜;但對你的身體、功課以及你和爸媽的關係有什麼壞處?如果你能節制與安排玩電玩的時間,對你有什麼好處?」

「玩電玩有什麼好處?這些好處是不是用其他的活動或做其他事情可以取代?」

「想想看,玩電玩一時的好處、壞處;更長遠的好處、壞處,你如何決定?老師可以協助你一起思考與規劃,作出對自己、對別人都較好的決定。但最重要的,你自己要想清楚,做好決定,並負責任;老師相信你,也期待你做出最有智慧的決定。」

注意孩子所做事情的多元面向,在對負向行為給予指正前,可先對正向行為給予稱讚,以促進師生正向關係,可增加學生對負向行為的改變動機。

一、 「關於你大聲叫罵同學、罵學校這件事,老師可以了解到你對同學、學校很關心,這是很好的,以後你還要繼續關心同學!但是,你的方法是不當的,可能會傷害別人,可能會使別人討厭你,也會違反校規,是不是可以改換別的方法來表達你的關心或你的生氣?」

二、 「關於你亂貼海報這件事,老師了解你想表達你的意見,這是很好的,你也很有創意;但是,你不依規定貼海報,可能會使校園凌亂,而且也違規了;是否可用別的方法來表達意見與創意而不違規?」

針對不對的行為或不好的行為加以糾正;但也要具體告訴學生是「某行為不好或不對」,不是「孩子整個人不好」。

「你生氣時容易出手打同學,對自己、對同學都不好;但老師並不認為你整個人都不好,老師了解你有時也會幫一些人的忙;希望你發揮會替別人著想、幫忙別人的優點,以後不再打人。」